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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电视购物行业应实行“”制购物黑名单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4-10-23 18:28:44 人气: 标签:购物黑名单
导读:新华网7月15日电(记者刘浦泉)电视购物已成为各地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仅今年上半年,市消协系统就受理有关电视购物投诉472件。对此,市消费者协会15日提…

  新华网7月15日电(记者刘浦泉)电视购物已成为各地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仅今年上半年,市消协系统就受理有关电视购物投诉472件。对此,市消费者协会15日提出,应尽快制定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对严重违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制,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电视购物行业。今年3至5月份,市消费者协会开展了电视购物的体验调查活动。调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一、部分电视购物企业违规销售商品;二、部分电视购物企业所售商品虚构功效、夸大宣传;三、部分企业虚构企业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四、部分电视购物企业的销售人员,对所售产品性能、种类不熟悉,介绍不客观、不真实;五、部分企业或逃避质量责任;六、部分企业消费者的验货权,通过快递企业消费者当场验货,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市消费者协会明确电视购物行业的主管部门,由国家广电管理部门作为电视购物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协调电视购物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视购物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从有利于电视购物行业监管的角度出发,尽快制定带有强制性的电视购物行业管理办法,明确从事电视购物的市场主体资质及相应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适当提高市场主体入市标准,加大违规成本,严重违规则强制退出。目前,从事电视购物的较多,给日常监管工作带来难度。市消费者协会,改变电视购物节目随意播放的现状,建立(省级)专业电视购物频道,不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开展此项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电视购物的常规化监督管理,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及相关人员及时予以处罚。对电视自办电视购物业务的,应实行管办分开。鉴于电视购物市场现状,市消费者协会设立质量信誉金,实行先行赔付制,对从事电视购物经营的市场主体应收取一定数额的质量信誉金,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要事实清楚,性质明确,而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消费者先行赔付,使消费者的损失风险尽可能降低。同时,推广开包验货制,邮政管理部门应要求速递企业在向消费者递送定购货品时,一律实行开包验货,对因各种原因消费者拒收货品时,速递人员应做好相关手续,物品退回。市消协还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电视购物这一新兴服务业态的特点及发展规律,尽快建立和完善电视购物行业组织,进一步调整现有行业自律模式,加快行业组织建设,建立行业标准及行业规范,引导和加强企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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