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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1-2-23 0:41:35 人气: 标签:经验交流材料的写法
导读:金木水火土查询表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

  金木水火土查询表2002年10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年和2008年,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义务要写清楚,说明是否在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义务进行了告知;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已告知有关。(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案件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的理解、掌握和运用情况。

  (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卷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化,有些身份对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卷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等对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时,先重后轻;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排列。

  (二)前科。前科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律。(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告人受到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摘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的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后是否在24小时内宣布,对于后超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后呼应,互为提示。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作概括性摘录。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口处,与某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二人弃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李四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13时许带领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在案。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犯罪实施过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为发生时间的先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1)在故意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等问题没有表述。(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至于谁先提起犯意、如何、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细情况。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第二,注重与在案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定的事实,缺乏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对案件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判断认定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采信,完成分析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清它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夹议等修辞方式。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表述方式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字。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的分析、判断以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明。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进行摘录,为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因此摘录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摘录不完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例如某一故意案中,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过程,而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被害人、作案凶器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录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未进行摘录。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了摘录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注重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性。摘录部分与分析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之后除说明的来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是否有效,即对此项的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是否真实可信。言辞,尤其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第三,注重摘录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摘录部分体现的是承办人对在案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的原则是清晰明了。

  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同一类型的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体系。(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的各项材料是否具备,每项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种类的排列顺序进行摘录。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卷中的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当,有些尤其是言辞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不突出。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的摘录,仅摘录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法律、立法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分析方面,要从的来源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找出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为发生,犯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材料,从和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当事人权益等问题撰写。

  (一)定性分析与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的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能够形成完整的锁链。对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确定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法律、司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条文和。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和案件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结合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的原因、不同观点的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适当,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材料和相关法律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法律规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包括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于共同犯罪中主、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刑是最精确的,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的、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就是为社会划定精确的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摘录混乱、分析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的看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等细节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清楚稳定的案件,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书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的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就可以列成?(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下再按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出来进行列举,有利于从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对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确实充分包括对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据以定案的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予以证明;(3)之间、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都要进行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形成的原因;(2)发现时的客观;(3)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必须是通过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必须符律的表现形式。

  对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摘录是对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分析的三步:

  第一步:分解验。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进行三性(指的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

  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进行比对。对比法是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

  第三步:整体综。整体综是指在运用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深刻。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摘录、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人民街道办事处和市委区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国)、中国(中华人民国);还要杜绝感彩渲染,比如窜、等带有明显感彩的字眼。

  3、简洁明确:简洁就是要具有一定概括性,切忌记流水账。比如宦某诈骗案,有人这样表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宦某2005年底从部队转业后,被安臵到龙潭工作,但其对外声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2008年4月中旬,人陈某为其朋友的孩子能进建设厅工作一事委托宦某帮忙办理,宦称没有问题。同月下旬,宦某以疏通关系为名,向陈某索要人民币两万元,后将骗取的钱用于还债。在此期间宦某对陈某慌称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还需花点钱,于7月份的一天从陈某处再次骗得人民币两万元,又用作个人消费。这里的很多内容属于记流水账,可以做如下简洁表述:2008年4月至7月份,犯罪嫌疑人宦某谎称自己在江苏省建设厅工作,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4万元,用于个人债务及消费。另外还要切忌同义反复,如用拳头打了腰部一拳,既然是打一拳,肯定是用拳头,可直接表述为打了腰部一拳;用脚踢了对方一脚直接表述为踢了对方一脚。明确就是案件事实的基本要素要具备,不能简洁得让人看不到基本事实经过。比如故意案,表述为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方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将被害人打成轻伤,这显然过于简单,缺乏事情的起因、经过、手段、的部位等要素,让人看不到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就缺乏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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