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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一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非法销售香烟被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26 13:35:11 人气: 标签:进口香烟网购
导读:随着微用率不断提高,陆续有商家在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各类产品销售生意,即“微商”。殊不知,有些商品是在网上销售的,例如香烟。日前,长洲区检察院“零口供”一…

  随着微用率不断提高,陆续有商家在微信朋友圈做起了各类产品销售生意,即“微商”。殊不知,有些商品是在网上销售的,例如香烟。日前,长洲区检察院“零口供”一名利用微信朋友圈非法销售香烟的“90后”男子。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被检察机关依法的男子姓陈,是梧州人。现年23岁的他,平时经常上网。2015年,陈某某在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一名销售香烟的烟贩,抱着试一试的心理买了一些香烟吸食。随后,陈某某觉得网购的香烟价钱便宜,质量也不错,随即萌生从网上低价购进香烟,然后在梧州经营的念头。于是,陈某某从网上购进香烟后,通过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各种低价名牌香烟信息,其销售的香烟,价格只有市面销售价的一半。他还通过邮寄、代送等方式进行香烟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各类香烟数万元。

  面对自己的行为,陈某某没有选择坦诚面对。他被机关抓获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关键一一予以否认,蒙混过关,逃避侦查。不过,陈某某的计谋始终逃不过法网恢恢。检察机关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引导机关从陈某某住处搜出的手机入手,对手机数据进行恢复,重点寻找其购销香烟的记录。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虽然陈某某辩称不记得自己非法经营烟草的种类、次数、数额,但是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等,足以认定其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近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并非法律线日,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传超在点评该案时指出,因无条件的市场准入和管理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的行为充满了很多的法律风险。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觉得自己的行为仅是民事行为,未意识到已经刑法。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法,但网络经济秩序属于市场秩序,也是之地,微信等社交软件中的民事行为同样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经营者在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卖。

  以香烟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的有关,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草批发或零售业务。陈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各种名牌香烟信息,低价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如确凿,将会以非法经营罪量刑。

  此外,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提醒广大网络商家,应当时刻关注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释。在我国,除了烟草制品实行专卖制度,销售高仿名牌包、手表等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值五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境外代购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销售“”的,涉嫌构成物品牟利罪;销售未进行引进备案、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或销售其他假药的,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自制食品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记者 龙天传 通讯员 赵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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