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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货运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20-12-15 17:01:59 人气: 标签:黑名单第6季11
导读:星期六左眼跳为强化治超工作,加强公,全畅通,落实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运输行…

  星期六左眼跳为强化治超工作,加强公,全畅通,落实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员、道运输企业、货运源头企业运输行为的监管,有效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逐步建立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根据《全条例》、《中华人民国道运输条例》、《道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管理》(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发〔2007〕5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含车主,下同)、道运输企业和货运源头单位等管理相对人实施重点监管,是市、县区(管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市、县区(管委)要成立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治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建立“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机制。

  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列入一般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

  1. 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其车货总质量超过超限管理的相应车型超限标准,但未超过30%的;

  3. 1年内,车辆驾驶人所驾驶的营运车辆存在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及其他提高装载质量的非法改装情况,被交通运输、、住建、市政管理、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2次以下(含2次)的;

  4. 1年内,车辆驾驶人存在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检查点)执法人员的超限超载检测而逃逸或者利用绕行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查的行为,被现场设备拍摄记录2次以下(含2次)的;

  5. 1年内,同一运输企业被记录为超限超载的营运货车数量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的5%但不超过10%的;

  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列入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

  1. 货运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其车货总质量达到超限管理的相应车型超限标准的30%以上;

  2. 货运车辆未经行政审批许可,存在以下任意1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4. 货运车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负次要以上责任,经部门认定存在超限超载运输因素的;

  5. 1年内,车辆驾驶人所驾驶的营运车辆存在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栏板、加钢板、加轴、其他提高装载质量的非法改装情况,被交通运输、、住建、市政管理、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3次以上的;

  6. 1年内,车辆驾驶人存在逃避治超检测站或临时劝返点(检查点)执法人员超限超载检测而逃逸的行为,被现场设备拍摄记录3次以上的;

  7. 车辆驾驶人为逃避治超检测站(临时劝返点和检查点)执法人员的超限超载检查而驾驶车辆冲卡闯站的;在超限超载车辆上非法使用车牌、假车牌的;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行驶证或营运证)车辆进行装载运输货物的;

  9. 车辆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收到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在有效处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处理的;

  10. 车辆驾驶人或运输企业租借、转让,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货物装载单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许可的;

  11. 货运源头单位未安装检测称重设备或设备检测不合格,经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仍拒不安装或修复的;

  12. 货运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或为无驾驶证或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

  13. 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货物装载单(含货物装载单信息填写不全)的。

  市治超办负责制定“黑名单”信息统计报表格式,组织或协调治超工作相关部门填报。对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汇总整理,将汇总信息分送各部门交流共享。

  市治超办负责协调联系自治区高速公管理局,每季度对涉及本市的高速公货运超限超载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收集、汇总。

  市治超办负责协调联系广西沿海公管理局,每季度对涉及本市的国省道干线公货运超限超载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收集、汇总。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按辖区分别负责统计、汇总农村公和地方管养公超限超载相关信息,每季度到市治超办。

  (一)一般超限超载“黑名单”涉及的企业、当事人和车辆由市、县区治超领导小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每月将查处结果市治超办。

  (二)严重超限超载“黑名单”涉及的企业、当事人和车辆由市治超办组织治超领导小组单位进行联合查处,每月汇总查处结果。

  (三)外地企业和车辆被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由市治超办通报车籍所在地治超办,并自治区治超办。

  对列入“黑名单”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车主)、道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根据其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具体事项,由市、县区(管委)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实施监管措施。

  市、县区(管委)负责对辖区内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行统筹监管;根据本地部门信息化建设发展情况,依托各级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适时建立分级、分部门登录管理,具备自动汇总分析共享功能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信息系统。

  (一)治超办负责汇总和通报治超领导小组单位报送的超限超载运输违法信息;负责将外地企业和车辆涉及“黑名单”的情况向车籍所在地治超办进行通报,存档处理结果。

  (二)工信部门负责依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对超限超载涉及的违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同级公管理机构、道运输管理机构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运输条例》《道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行业管理,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监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超限超载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商部门负责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对超限超载涉及无照经营改装、拼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质监部门负责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等,对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

  (七)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机动车登记》等,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查处。

  (九)货运源头单位承担超限超载源头控制责任,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装载总质量进行检测,对货运车辆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签发货物装载单,确保车辆按核定标准进行装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离场(站)。

  (十)道运输企业承担道运输环节的治理超限超载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管,及时督促驾驶人改正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对列入“黑名单”的车辆、企业和当事人,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解除“黑名单”。

  (一)能够向管理部门说明或举报涉嫌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或个人有关情况,经查属实的;

  (三)被列入“黑名单”后1年内(自公布之日起)没有出现超限超载运输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制度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上行驶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包括:建设施工工地、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场的经营者、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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