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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税收“黑名单”真的禁乘飞机高铁!财会人必看
所谓税收“黑名单”制度,是为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对外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并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和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 小编特意查了一下:光今年一季度,机关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928人次,1716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担任相关职务,2126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210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性资金支持,2062户“黑名单”当事人在采购中受限…… 试想,企业如果上了该“黑名单”,第一个受的就是会计财务人员,是不是比前段时间《人民的民义》里的会计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6号)将“黑名单”标准明确了,财务人上“黑名单”主要的原因包括: 以上3种情况,从事多年的老会计、在代理记账公司工作的会计很容易遇到。一旦上了国税系统的黑名单,就被税局办税,无法开展财务和会计工作。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和管理的部门。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诚信,失信。国家税务总局开始着手研究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这是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建立的标志。 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等2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机制的开始建立。 马谡败给 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运行一年多来的工作实践基础上,发布新修订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正式实施。 201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铁总公司等34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联合制度日臻完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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